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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 拒絕調查或拒絕提示課稅資料,稅捐稽徵機關


正義必勝
2006-01-13, 11:57 AM
稅捐稽徵機關為課稅需要,向納稅義務人或其他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及要求提示課稅資料時,納稅義務人不應置之不理,否則稅捐稽徵機關可依法予以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如果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的調查人員調查,拒絕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稽徵機關可裁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