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必勝
2006-01-13, 11:57 AM
台北市交通局決議,即日起將以機車路邊停車格為優先,由收費管理員配帶照相機,拍照確認是否有人亂抽他人停車繳費單;並自94年4月起,收費員全面改以個人數位助理(PDA)開單,稽查對象將擴及汽車,一旦當場逮到抽單者,將以刑法詐欺罪嫌移送法辦,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了解,部分汽車駕駛人為逃避繳納路邊停車費,竟惡意抽取他人車輛放在擋風玻璃上的停車繳費通知單,佯裝自己的車已開過單;此舉固可逃避繳納停車費,卻令被抽單的駕駛人誤以為不必繳交停車費,一直到了收到逾期繳交停車費600至1,200元罰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才知道有帳未清,只好花時間申訴或無辜挨罰。交通局表示,抽單者是為了規避繳納停車費,即為「不法圖利」,構成刑法339條和同法339之1條詐欺罪要件,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據了解,部分汽車駕駛人為逃避繳納路邊停車費,竟惡意抽取他人車輛放在擋風玻璃上的停車繳費通知單,佯裝自己的車已開過單;此舉固可逃避繳納停車費,卻令被抽單的駕駛人誤以為不必繳交停車費,一直到了收到逾期繳交停車費600至1,200元罰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才知道有帳未清,只好花時間申訴或無辜挨罰。交通局表示,抽單者是為了規避繳納停車費,即為「不法圖利」,構成刑法339條和同法339之1條詐欺罪要件,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