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必勝
2006-01-13, 11:52 AM
一、雇主對於通道、地板、階梯等,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參考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一條)。
二、雇主設置之安全門及安全梯於夜間工作期間內不得上鎖,其通道不得堆置物品(參考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七條)。
三、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出入口、樓梯、通道、安全門、安全梯、廁所及停車場等,應有適當之照明(參考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十條、第三百十三條)。
四、雇主應設置停電或平常照明系統失效時使用之緊急照明系統(參考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十條)。
五、雇主對於主要人行道及有關安全門、安全梯應有明顯標示(參考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十一條)。
六、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應使空氣充分流通,必要時,應以機械通風設備換氣(參考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百十二條)。
七、雇主應善盡善良保護人義務,提供必要之暴力防止措施及設備,如保全、守衛、電子監視裝備等。
二、雇主設置之安全門及安全梯於夜間工作期間內不得上鎖,其通道不得堆置物品(參考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七條)。
三、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出入口、樓梯、通道、安全門、安全梯、廁所及停車場等,應有適當之照明(參考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十條、第三百十三條)。
四、雇主應設置停電或平常照明系統失效時使用之緊急照明系統(參考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十條)。
五、雇主對於主要人行道及有關安全門、安全梯應有明顯標示(參考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十一條)。
六、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應使空氣充分流通,必要時,應以機械通風設備換氣(參考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百十二條)。
七、雇主應善盡善良保護人義務,提供必要之暴力防止措施及設備,如保全、守衛、電子監視裝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