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必勝
2006-01-13, 11:52 AM
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453117號要旨「勞工試用期滿,經雇主考核不及格而終止契約,應否發給資遣費一案,可參酌本部七十四年四月廿日七十四台內勞字第三O八一O八號函辦理或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
然而,試用期間約定三個月,但勞工任職一個半月,雇主即以不適任為理由提前終止勞動契約,係屬雇主違反定期性的勞動契約,對勞工而言,除有重大可歸責勞工之事由,雇主提前終止勞動契約,自有損害其期待利益,除勞雇雙方得採上開要旨協議外,雇主仍應按約給付勞工試用期間之報酬。
然而,試用期間約定三個月,但勞工任職一個半月,雇主即以不適任為理由提前終止勞動契約,係屬雇主違反定期性的勞動契約,對勞工而言,除有重大可歸責勞工之事由,雇主提前終止勞動契約,自有損害其期待利益,除勞雇雙方得採上開要旨協議外,雇主仍應按約給付勞工試用期間之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