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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 合法清算程序


正義必勝
2006-02-14, 01:11 PM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很多營利事業因受景氣不振影響,紛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隨即向國稅局辦理清決算申報,事後再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認為此即生清算完結效果,要求註銷欠稅或又接到國稅局補稅繳款書,即對此產生疑義,主張其已清算完結,法人人格即已消滅,應准以註銷欠稅或不應向其補徵稅額等等。
國稅局特別表示,公司於清算完結,清算人將結算表冊送請股東會承認後,依公司法第93條第1項及第331條第4項規定,向法院所為之聲報,僅屬備案性質,法院准予備案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並依非訟事件法第37條規定,向法院辦理清算終結登記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