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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 勞工工傷復健期間,不得強制退休


正義必勝
2006-02-14, 01:10 PM
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稱醫療期間係指「醫治」與「療養」而一般俗稱「復健」係指後續之醫治行為。是故所謂復健期間應視為醫療期間。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另同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雇主強制勞工退休,法未明定預告期間,惟雇主宜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之期間事前預告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