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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 頂樓加蓋出租 法院判租金與各樓住戶分享


正義必勝
2006-02-14, 01:09 PM
台北市一棟四樓公寓頂樓住戶,前吳姓屋主將頂樓搭蓋屋頂違建當時,就遭其他住戶反對,沒想到李姓屋主購買後,變本加厲將頂樓隔成七個房間,出租給附近學生,每年租金所得高達七十九萬八千元,一、二、三樓住戶於是聯名向法院提出頂樓屬於全體住戶使用空間的主張,台北地方法院最近審理後判決,頂樓住戶必須均分給其他三樓層住戶各五十七萬元。
承審法院指出,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民法第179條前段、第181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頂樓平台屬全體住戶共有,李姓住戶將頂樓平台搭蓋違建,已經侵害到其他住戶權益。又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此有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民事判例可資參照。李姓屋主占用頂樓平台,受有使用頂樓平台之利益,導致其他住戶權益受損,該項利益依其性質若無法返還,其他住戶自得請求被告償還相當於租金之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