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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 行政罰法2月5日正式上路 三千元以下罰鍰可不


正義必勝
2006-02-14, 01:08 PM
行政罰法第19條的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假設A君因為載送老父到醫院急診因而超速行駛,被測速照相拍到超速行車,收到一千七百元的罰單,若經查證屬實,則A君的行為符合緊急避難要件,該罰單將被撤銷,裁定不罰。自民國95年2月5日起,類似A君為了送父親急診卻被逕行舉發超速的情況,不論是當場被警察攔停、告發,還是逕行舉發,都可以情節輕微的理由,依行政罰法第19條規定,不必加以處罰。
而讓人失血的超速違規、欠繳燃料稅、牌照稅、所得稅等的罰款裁罰,只要2月5日起3年內未接獲罰單,都將一筆勾銷。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明訂行政裁處時效為3年,2月5日生效施行後,不管是公務員怠惰,延誤開出罰單,或出於機關作業疏誤,只要從行為時起算3年,即使超過一天收到裁罰單,也不必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