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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滿20歲赴大陸就學不得列報扶養親屬
正義必勝
2006-02-14, 01:06 PM
國稅局表示,目前教育部尚未承認大陸地區學籍,納稅義務人年滿二十歲子女,就讀於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所規定之「在校就學」,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將會補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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