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way
2006-10-31, 08:57 PM
如果說要保人因為2、3級殘廢,可以符合豁免保費時。之後又因為身故(或是全殘),就會喪失或免保險的權利。尤其是缺失性的2、3級殘,因為不需要定期追蹤,所以理論上是可以一直豁免。只是如果豁免後要保人發生身故、全殘時,保險公司一定會受理到死亡、全殘理賠啊,這樣一來豁免的權利就沒了。所以解套的方法就是,如果要保人有投保豁免保險時,要保人自己的保險,要找別家保險公司投保。例如;父親甲為要保人,以子乙為被保險人,投保A公司的保險並附加自己的豁免保險。父親自己的保險就要找別家保險公司投保,這麼一來,當甲發生豁免的殘廢時,是跟A公司申請豁免。之後就算又身故、全殘,是乙向B公司申請父親甲的全殘、死亡保險金。因為A公司是不會知道甲身故或全殘,所以如果以的保險還在繳費且可以豁免的期間,就不會吃悶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