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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 危害童工身心 勞委會:非法雇用可處刑罰


正義必勝
2006-03-31, 11:02 AM
現行勞動基準法第44條規定,「童工」係指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在工作時間方面也有嚴格限制,同法第47、48條規定,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勞委會指出,違反前開規定的雇主將可依同法第77條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雇主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