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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 納稅義務人拒絕受領文書,留置送達規定


正義必勝
2006-03-31, 10:59 AM
納稅義務人以各種藉口拒絕受領文書,依稅法規定,遇有該情形時,稽徵機關得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之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
依稅法規定遇有該情形時,稽徵機關得將繳款書等各式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之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而該法所稱之送達地自治機關係指送達地縣轄之鄉鎮市公所或直轄市、市轄之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
另依據財政部有關寄存送達最新解釋令規定,稅捐稽徵文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及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稅捐稽徵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將該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以為送達。
當稅捐機關依上述規定作成送達後,倘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領取該稅單並予繳納,逾限繳期限30天者,將遭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屆時除追繳本稅外尚須加徵百分之15滯納金及執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