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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 承租違建風險多房客應避免


正義必勝
2006-01-13, 12:52 PM
在公寓大廈的屋頂平台所加蓋違建,該屋頂平台為全體共有人所共有,若未經共有人同意,擅自搭蓋違建居住、或出租供他人使用,恐不合乎法令,不過在主管機關或法院依法執行拆除前,該違建之建造者或受讓者將之出租,在實務上並不認為契約無效,也就是說,房東將有管理處分權之違建出租,並未違反法律之強制規定。
房客承租違建時,若是與房東簽訂一年或二年不等之定期租約,就應受「定期租約」的限制。如果要提前終止租約,房東依約可要求賠償。依照市面版租約或常見之租賃契約約定,房客若要提前解約,應提前一個月告知房東,並在終止租約時,另外付給房東相當於一個月租金之補償。若房東將違建出租,而且遭檢舉拆除,房客因而無法繼續使用時,根據民法第423條和同法第226條,房客可以向房東要求損害賠償,不過房客不能以「擔心承租的違建被拆除」為理由,要求提前終止租約,否則就是房客違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