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必勝
2006-01-13, 12:44 PM
勞退新制上路後,部分企業在企管顧問「亂開藥方」下,「以定期契約取代試用」,藉以規避資遣費、勞退金,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強調,雖然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取消「試用期」規定,改由勞資雙方協商,但只要受僱,雇主均需按月提撥勞退金至勞工個人帳戶,如不續用也必須支付資遣費。部分企業以定期契約取代試用規避資遣費、勞退金已屬違法情事,一經查獲,勞委會將予以重罰。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09月03日(86)台勞資二字第035588號函,原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3項「試用期」的規定刪除後,由於法無明文,一旦聘請新進人員後,不論僱用天數為何,都需支付資遣費,部份企業為避免人事成本增加,與新進人員訂定「短期定期契約」,一旦發現不適任,以契約約滿不續約來逃避資遣費的發放。勞委會並強調,只要是屬不定期契約工作,就不能巧立名目要求勞工簽定期契約,如查獲違法,除予重罰,雇主也需補發勞工資遣費、補提勞退金。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09月03日(86)台勞資二字第035588號函,原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3項「試用期」的規定刪除後,由於法無明文,一旦聘請新進人員後,不論僱用天數為何,都需支付資遣費,部份企業為避免人事成本增加,與新進人員訂定「短期定期契約」,一旦發現不適任,以契約約滿不續約來逃避資遣費的發放。勞委會並強調,只要是屬不定期契約工作,就不能巧立名目要求勞工簽定期契約,如查獲違法,除予重罰,雇主也需補發勞工資遣費、補提勞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