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way
2006-03-26, 10:56 AM
早在90(民79年)初期,當時保險業者,針對投保超過2年以上的醫療保險,若發生事故都會給付。但當時我就已經呼籲,這是不良的慣例,且違悖保法51條之規定。也預測保險也者將落實保法51條拒賠之時,將要到來!
到94(民83)年,檯面上接觸到因既往症,投保未告知而且超過2年被拒賠的案例!
說穿了,本來保險公司對於既往症的危險,保險公司本來就不需負擔責任,甚至針對壽險都有適用的空間!(這正是我的預言),早晚壽險的爭議也會浮上檯面!
只是因為過去的保戶,心態上都只有儲蓄壽險,少少的醫療保險。所以當有醫療時,對於保險公司而言,理賠的調查費用,高過於實際保險理賠金額時,乾脆認賠了,損失支出還比較省!
長此以往,造成業務系統之誤解,實務上之錯誤認知,終至於不可收拾的結果和局面!如此而已。
到94(民83)年,檯面上接觸到因既往症,投保未告知而且超過2年被拒賠的案例!
說穿了,本來保險公司對於既往症的危險,保險公司本來就不需負擔責任,甚至針對壽險都有適用的空間!(這正是我的預言),早晚壽險的爭議也會浮上檯面!
只是因為過去的保戶,心態上都只有儲蓄壽險,少少的醫療保險。所以當有醫療時,對於保險公司而言,理賠的調查費用,高過於實際保險理賠金額時,乾脆認賠了,損失支出還比較省!
長此以往,造成業務系統之誤解,實務上之錯誤認知,終至於不可收拾的結果和局面!如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