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必勝
2006-01-13, 12:43 PM
有關納稅人沒有依法繳納半數稅額即提出訴願,財政部指出,稅捐機關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如果行政救濟程序中,行政法院做成有利納稅人的判決,撤銷稅捐機關課稅處分時,強制執行中的案件應由稅捐機關聲請停止執行。
稅捐稽徵法第40條規定,稅捐稽關認為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不當者,得向法院撤回。已在執行中者,應即聲請停止執行。財政部官員說,依據前開條文的立法意旨,稅捐稽徵機關的處分,在移送強制執行後,如發現原處分不當,而已在執行中者,應即聲請停止執行,以確實保障人民權益。
稅捐稽徵法第40條規定,稅捐稽關認為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不當者,得向法院撤回。已在執行中者,應即聲請停止執行。財政部官員說,依據前開條文的立法意旨,稅捐稽徵機關的處分,在移送強制執行後,如發現原處分不當,而已在執行中者,應即聲請停止執行,以確實保障人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