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必勝
2006-01-13, 12:38 PM
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11月29日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修正草案,將普通竊盜、普通詐欺罪、不正使用電腦詐欺罪納入預防性羈押罪名,以維護社會安全。為避免發生空窗期,司法院將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完成立法,以便於明(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與修正刑法配套同時施行。
司法院表示,因應修正刑法已刪除常業犯規定,有關刑事訴訟法第101之1條第1項第5款之刑法第322條常業竊盜罪、同條項第6款之刑法第327條常業搶奪罪,及同條項第7款之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有關預防性羈押部份,應配合刪除。影響所及,犯普通竊盜罪慣竊,及詐欺罪的詐騙集團成員,將無法再以「有反覆實施之虞」羈押。基於竊盜犯罪以及詐欺犯罪具高再犯率特性,司法院認為,有必要增列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及刑法第339之3條不正使用電腦詐欺罪,可做為預防性羈押罪名,以發揮預防性羈押功能。
(預防性羈押前提要件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在現實施行上,對被告實行預防性羈押,應由檢察官提出聲請預防性羈押理由及必要證據,聲請法官審查決定。)
司法院表示,因應修正刑法已刪除常業犯規定,有關刑事訴訟法第101之1條第1項第5款之刑法第322條常業竊盜罪、同條項第6款之刑法第327條常業搶奪罪,及同條項第7款之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有關預防性羈押部份,應配合刪除。影響所及,犯普通竊盜罪慣竊,及詐欺罪的詐騙集團成員,將無法再以「有反覆實施之虞」羈押。基於竊盜犯罪以及詐欺犯罪具高再犯率特性,司法院認為,有必要增列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及刑法第339之3條不正使用電腦詐欺罪,可做為預防性羈押罪名,以發揮預防性羈押功能。
(預防性羈押前提要件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在現實施行上,對被告實行預防性羈押,應由檢察官提出聲請預防性羈押理由及必要證據,聲請法官審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