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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 新光當然不能缺席


wangway
2006-03-24, 09:07 AM
一位投保新光的保戶,因為發生慢性胰臟疾病,跟新光請求保險給付後,被解約拒賠。
 解約的理由是保戶投保前有"皮膚疹"症狀,雖未告知,但經過治療也已經復原,從未再有任何不適,根本無關乎於危險估計。但在"小心、心小"的保險公司,為了卸除長期的保險責任,把這已經確定無虞的小事,當成足以構成"保險法64條的"嚴重危險!
 況且,皮膚疹和胰臟病,根本無關聯,至少總符合保險法但書規定之給付範圍,還要等保護訴訟判決才賠!
 僅此區區小數,如此狡利,況有高額,豈寄予保險公司之善意!別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