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必勝
2006-01-13, 12:35 PM
台北市內湖一家餐廳,未經房東同意,擅自將屋頂租給三家行動電話通訊業者設置基地台,法院判決認為,房客要退租遷出,拆除基地台。原告房東原先將大湖路的房屋租給另一家公司,而該公司從民國八十六年起,即擅自將屋頂陸續租給三家行動電話通訊業者,設置基地台,後來該公司解約遷出。原告於九十二年六月二日與被告簽約時,約定租期五年,被告承租房屋後開設餐廳,卻又與三家通訊業者續約,租約期間三年至五年不等,法官審理後認為,房東與房客簽約時,確實要求被告拆除屋頂基地台。雖然房東對前房客的轉租設置基地台行為沒有異議,並不代表房東已同意後來的房客可以繼續轉租行為,因此認定被告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