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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 刑案被告未請律師辯護不得閱卷 將成歷史


正義必勝
2006-01-13, 12:32 PM
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研修會基於公平起見,於94年9月27日開會同意賦予無辯護人之被告閱覽筆錄之權利。刑訴研修會表示,在現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訴訟架構下,證據之提出、調查與交互詰問之進行,均由當事人主導,而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規定,被告之一方僅辯護人得閱卷,無辯護人之被告不得閱卷,自應適當地賦予其閱錄卷內筆錄之權利。
關於聲請閱卷,目前在刑事案件,自訴人及被告均不得聲請閱卷,僅被告之辯護人及自訴人之代理人於審判中得聲請閱卷。又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自訴人之代理人亦同。法界人士表示,雖然案件事關當事人人身自由,但刑事訴訟法卻限縮了被告閱卷的權利,明訂無辯護人的被告不得閱卷的規定,相當不公。
刑訴研修會並表示,為減省將卷證交由有切身利害關係之被告閱覽過程中保管作業上之過度勞費,及避免提解在押被告閱錄筆錄所生戒護上人力之沈重負擔,以有效利用司法資源,所以適度開放被告閱錄筆錄之權利,明定無辯護人之被告得預納費用請求交付卷內筆錄影本。至於筆錄以外之文書或證物,被告雖無從請求交付影本,但仍得經由法官於開庭時之提示或告以要旨或勘驗,得知其內容,以行使其防禦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