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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 不具投票權員工 投票日不需給假


正義必勝
2006-01-13, 12:32 PM
勞委會官員指出,根據勞基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其中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就包括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放假日。
不過,基於兼顧企業營運與勞工行使選舉權,選舉當天,如果雇主因為業務需要,在不影響勞工投票的情況下,可事先徵詢勞工同意在投票日工作;但雇主必須加發一天工資或擇日補休。如果雇主沒有徵得勞工同意,強迫加班,經勞委會查證屬實,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可罰處新台幣6,000 元以上、6萬元以下。
雇主對於不具投票權的員工可不給假,但如果投票日當天原本就是休假日,也不需要另外再給假,但是雇主不得指定投票日抵充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