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A

查看完整版本 : 不動產爭訟,可依法向地政辦理爭訟登記


正義必勝
2006-01-13, 12:31 PM
土地所有權人因積欠他人債務,債權人若想要阻擋債務人脫產,依法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但假扣押依法應由聲請假扣押的債權人提供債權額三分之一的擔保金,對債權人可謂不小的負擔。
依照現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起訴後,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塗銷該項登記。」此項註記,並無法禁止債務人移轉不動產,債務人仍可能脫產,但註記能將不動產瑕疵公諸於眾,公示提醒訴訟以外之人,了解該不動產標的之爭訟狀態,增加債務人將不動產脫手之困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