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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 承攬勞工職災死亡,工作場所負責人涉刑責


正義必勝
2006-01-13, 12:29 PM
某鋼鐵公司將「設備銹皮清除工程」交由承攬商施作,工作中發生固定式起重機之吊具碰觸活動式護欄,致該護欄掉落撞擊一名承攬商勞工致死,經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承攬商雇主有期徒刑七個月,另該鋼鐵公司廠長及起重機操作員分別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本案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該鋼鐵公司廠長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而受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已往案例對原事業單位之工作場所負責人,多以罹災勞工非其僱用指揮與現場安全設施已設置等理由,而免除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之刑責。但本案臺中地方法院判定理由為該鋼鐵公司廠長於交付承攬時,未指定人員擔任承攬商間之指揮及協議工作、對於承攬商吊掛作業人員未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情形未予發現並聯繫改進、且對於作業場所非固定式護欄可能飛落之危害因素,未予發現、改進及事先告承攬商,確有應能注意竟疏於注意之情事,以致災害之發生,故該鋼鐵廠長確有業務過失致人之事實,遭求處有期徒刑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