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必勝
2006-01-13, 12:27 PM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企業交際應酬費用及慰勞員工的貨物或勞務收據皆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然而有許多企業誤以為只要憑有營業稅額的統一發票扣抵聯,就可以作為營業稅申報的證明,並扣抵銷項稅額,事實上,公司招待客戶屬於交際應酬,而員工聚餐、惜別茶會則屬於酬勞員工的支出,皆非在本業或附屬業務的範圍內,不可作為營業稅申報中扣抵銷項稅額的憑證。
財政部表示,許多納稅人會因為一時不察,而將其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致於違反稅法的相關規定,因此財政部提醒納稅人應在稽徵機關或調查人員進行查核之前,儘速向稽徵所補報以及補繳所漏稅款,並且加計利息,否則違規的納稅人將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遭處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
財政部表示,許多納稅人會因為一時不察,而將其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致於違反稅法的相關規定,因此財政部提醒納稅人應在稽徵機關或調查人員進行查核之前,儘速向稽徵所補報以及補繳所漏稅款,並且加計利息,否則違規的納稅人將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遭處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