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必勝
2006-01-13, 12:26 PM
台北市國稅局辦理遠東紡織退稅案,將五千多萬元退稅支票寄到遠紡舊址被退回後就擱置,二年後經遠紡主動查詢才重開退稅支票。最高法院審理後作成最高法院94年05月19日94年台再字第27號民事判決指出,稅捐機關就核定稅額後辦理退稅,是稅捐機關的法定「作為」義務,不須當事人請求就應「主動」辦理。國稅局的退稅支票被郵局退回後,未依稅捐稽徵法第18條的送達規定,應先向戶政機關查明,如無著落,則公示送達,國稅局「怠於執行職務」,致遠紡損失二年多的利息,故最高法院判決國稅局應負國家賠償責任,賠償遠紡六百多萬元。
若當事人日後遭遇類似退稅案件致權益遭受損害時,當可循此一判決尋求救濟之道。
若當事人日後遭遇類似退稅案件致權益遭受損害時,當可循此一判決尋求救濟之道。